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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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共122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受理了本案,详情请见2019年3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1)。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安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案外人):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的案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及其地上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包含对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房屋的查封),北京网安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12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网安执行异议的裁定。原告北京网安不服该裁定,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北京网安与第三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涉案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完全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应为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的实际所有权人,该查封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2、原告北京网安现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并督促第三人金丰科华加速办理房屋权属证明。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安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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