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养老问题越来越突显。
作为养老保险的发源地德国,其养老体系历经不同历史时期的考验,精华延续至今。
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德国主动出击,调整自己的养老体系,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推出里斯特养老保险,同时将传统的“三支柱”转变为“三层次”养老保险理念。
通过立法、政策支持、有效宣传等手段,向民众灌输多层次养老的必要性,引导民众主动构建个人的多层次养老体系,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三大支柱”转变为“三层次”
传统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包含三个支柱:法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保险(第二支柱) 和个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德国当代的法定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制,对劳动者的覆盖率达 90%,几乎所有劳动者均有参保义务。
医生、律师、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非义务参保人在年满 16 岁随后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保。法官、公务员、个体运营的农户也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提供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员工有权将自己的部分工资转化为养老金支付给企业以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与员工一起缴纳。
企业养老保险多种形式,包括直接承诺保险金、互助基金、直接保险、养老金账户以及养老金基金。
私人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产品,完全由个人自由选择,自愿购买并由个人支付。
“三层次模式”并非从本质上改变德国养老保险体系,而是对保险体系进行重新定义。
传统的“三支柱模式”是对被保人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划分,而“三层次模式”依据保险产品对被保人养老生活保障程度及可享受的政府税收政策程度进行划分。
第一层次为基本保险,享受政府税收优惠,保障被保险人终身的基本养老,不能保障养老生活。
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而第二层次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第三层次为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
“三层次”到底是什么
第一层次: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是高福利德国的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为居民提供了稳定的养老生活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平。
与私人保险不同,法定养老保险不区分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法定养老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保护,还为特定的生命期提供保护,如养育子女、以及在就业阶段的特殊时期:如康复或者因残障提前退休的生活提供保障。
此外,被保险人过世后,法定养老金还向其婚姻伴侣或登记注册的未婚终身伴侣(不同于中国,德国可选择不登记结婚,但登记为“终身伴侣”,该状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税费)或其子女支付遗属抚恤金。
法定养老保险根据经济、人口及社会的变化进行及时更新相关的法律。
而在德国能获得法定养老保险的有这几类:
第一类: 雇员
除了少数例外,几乎所有获取薪酬的雇员均有法定养老保险义务。第二类:自由职业工作者
法律规定特定范围的自由职业者因其一般性保障需求,有法定养老保险义务,这些人包括因其自由职业的特征且通常不雇佣有保险义务员工等各行各业自由职业者。
第三类:其他被保险人。
顾名思义,除了上述与工作或自由职业工作相关的保险义务外,其他几乎所有人群,都属于其他被保险人。
无保险义务的居住在德国的人员或者居住在海外的德国人,在满 16 岁后可自愿缴付保险金,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除了上面三类,还有吕库普养老保险。
吕库普养老保险又称基础养老金保险,是以经济学家吕库普命名的基金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多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
主要针对无法定养老保险金的自由职业者,有固定工作的雇员也可以自愿购买吕库普养老保险,来弥补法定养老金额度的不足,提升老年生活质量。
吕库普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形式多样,有与基金绑定形式的吕库普养老保险,有包括或者不包括遗属抚恤金形式的吕库普养老保险,还有即刻支付形式的吕库普养老保险。
除以上三种基础形式的吕库普养老保险以外,还可以额外为遗属、无法工作的情况以及无法就业的情况进行保险。
保险合同的签署完全自由自愿,缴付的保险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终身的养老金,缴付方式可以个性定制,比如说月度支付、季度支付、半年度支付或者年度支付均可。
通过灵活制额外付款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比如可以将特殊收入用于提升养老金。此外,也可以灵活约定存缴期。
所有常驻地在德国的居民均可购买吕库普养老保险,该保险的产品有许多类似法定养老保险的特性,例如也无法实现资金的灵活支取。
第二层次: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性养老保险。
享受此类保险的,基本上都是企业职工。大部分是雇主对雇员提供养老保险、遗属抚慰金以及伤残保障金的补充性养老保险。雇员有权力向雇主要求,将其部分薪资转化成企业养老金,以享受税费优惠。
对雇主来说,企业养老保险可以增强员工忠诚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资支出。
企业养老保险有五种执行形式: 直接承诺保险金、互助基金 、直接保、养老金账户以及养老金基金。
直接承诺保险金是由企业自己直接管理雇员缴纳或转化的养老金,待雇员退休时直接从企业领取养老金。该方式的企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及额度一般取决于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
如果企业破产,将由养老保险协会向雇员继续支付养老金。这种方式的企业养老保险因为养老金由企业自持,因此企业资金流动性强,但是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财政风险。为了降低企业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还会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再保。
互助基金是一家独立管理一家或多家企业养老保险的机构,通常以注册协会的形式存在。雇主向互助基金缴费,可以使用雇主自己的资金也可以使用雇员薪资转化金,同直接承诺保险金相同,如果企业破产,将由养老保险协会向雇员继续支付养老金。
互助基金是德国历史最悠久的企业养老保险形式,它不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可进行各类投资。为了降低管理费用,针对中小型企业推出所谓的集团式互助基金。为了降低风险,互助基金通常也会进行再保。
直接保险是指企业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员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或团体保险,待员工退休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支取养老金。
直接保险是经典的企业养老保险方式,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对其资金运用有严格要求,例如对股票类投资不能超过其资金的 35%。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公司所需支付的管理费低且承受的风险也低。
养老金账户是一家独立管理一家或多家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公司,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对其投资要求非常严格。养老金账户只允许进行谨慎投资确保持续、稳定的收益,因此雇主在使用养老金账户这种方式时不需要向养老保险协会缴费。
养老金基金一家独立的养老保险公司,对其资金运营监管不严厉,可以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以获得高收益,同时也需承担高风险。
而里斯特养老保险,也属于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性养老保险。
2001 年,以当时的德国劳动部部长命名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里斯特养老保险面世。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法定养老金不足,德国政府推出支
此政策针对此类储蓄性养老金,鼓励居民积极储蓄养老。里斯特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帮助居民完善个人的养老体系,鼓励居民积极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账户,避免由于法定养老金的不足导致老年生活捉襟见肘。
购买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的居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直接补贴,还可以在存款当年减免税款,递延个税缴付。
里斯特养老保险的安全系数非常高,所有的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均需认证。认证后的产品,会获得官方认证号,该认证号将标注在里斯特养老保险合同上,供被保险人校验。
已认证的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由人寿保险公司、银行、建筑储蓄银行以及基金提供,并且可以在联邦中央税务局上查看。无论是哪种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其可靠性都非常有保障,因为政府规定所有的产品提供人有义务做出如下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支取养老金时,至少可以获得被保险人储蓄额以及政府补贴额。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支取前所支付的保险基金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保证被保险人可以终身支取;
最早年满 60 岁 (2012 年 1月日以后签署的合同为 62 岁) 后可以支取;
合同服务费至少分摊到五年支付;
每年须(至少一次) 详细告知被保险人关于已缴费用、被保险人养老基金情况以及管理费用等信息;
告知被保险人合同已在何种程度上考虑了道德、社会以及生态方面的利益。
里斯特养老保险可获得的政府补贴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补贴,一部分是税费减免。直接补贴方面,又分为基本补贴和子女补贴两种。
第三层次: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
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是也属于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并销售。
不同于吕库普养老保险和里斯特养老保险,此类私人养老保险不能获得政府补贴。私人养老保险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产品进行申报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保费的计算及准备金等信息。
私人养老保险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依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灵活约定,对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用可以用于投资或基金式管理,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现有养老保险(如法定养老保险等)与自己对老年生活花费的预期,在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之后,对养老金空缺进行精准计算,再选择相应的私人养老保险产品,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约定。
某些私人养老保险产品允许被保险人在养老金支取期一次性提取大额甚至全部养老金。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及环境对比
在制度框架上,由于德国为养老保险的发源国,且德国养老保险的起源是基于《养老及伤残保险法》。因此德国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由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及条例构成,比我国更为全面与完善。
在政策支持方面,企业养老保险、吕库普养老保险和里斯特养老保险均可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里斯特养老保险为了鼓励个人主动储蓄,更是给予被保险人直接补贴。
而我国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中,仅企业年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他补充性养老保险不能享受任何政策支持。我国现有的政策支持,也仅限于税收优惠,没有其他类型的支持。
在信息全面性方面,德国保险协会网页提供德国保险业相关系统全面的信息及数据,里面含有各类保险的详细描述及办理方式。
此外,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等政府性权威网站,对德国养老保险的起源、发展历史、当代状况、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详细描述。
德国养老保险网站不仅提供养老保险相关详细信息及数据,用户还可以选择“简单语言”以避免专业术语带来的疑惑,该网页也有养老金试算器,用户可通过简单的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得出大概的养老起始期及养老金额度。
信息的透明性令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获取全面,细节的养老保险,提升其对各类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较之德国,我国的相关信息略显闭塞,公众不易直接获得一手信息,进行对比与选择。
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发展,一直是我国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但是,基本养老金依旧是我国退休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年金虽然在政策引导下迅速发展,但毕竟发展起始点较晚,并且仅针对企业职工,普及程度有限。
个人补充性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选择不够丰富、政策没有特殊支持、而且制度框架不完善,因而发展迟缓。
在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历史更为悠久的德国,虽然也存在过度依赖法定保险的问题。但是有充分且根据社会情况及时更新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政府多样化的支持作为鼓励促进因素,充分且易获取、易理解的信息作为成交媒介。
多层次养老的意识形态逐步渗入德国社会,引导德国民众主动选择多层次养老方式,这样既保障了民众老年生活质量,又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定养老保险的压力。
总而言之,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发展逊色于德国,可以借鉴德国
经验,完善健全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框架、提供政策支持作为激励引导。
同时为广大民众提供畅通且权威的信息渠道,提高民众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意识,不仅令民众接受及信赖补充性养老保险,还能理解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好处,主动构建个人多层次养老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