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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周德玉,男,51岁,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鸭园委四组,系苏CGV0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于乃民,男,64岁,住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南张庄行政村于庄村49号,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苏CGV0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新沂市宏翔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挂车:鲁Q5DY2挂,所有人:临沂旭辉物流有限公司。
电动三轮车,欧美达牌,车主:于乃民。
现场道路南北走向、沥青路面,为省道路段,施划中心单黄虚线,单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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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7日5时50分许,周德玉驾驶苏CGV0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鲁Q5DY2挂)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于乃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于乃民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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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其他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周德玉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的交通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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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周德玉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的行为违反<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
周德玉驾驶机动车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于乃民在此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
综上所述,周德玉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周德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乃民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