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间,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冀中集团”)发布公告称,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两家上市公司增加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冀中集团与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财务公司的关系。
1、冀中能源,即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冀中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37。
2、华北制药,即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冀中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12。
3、财务公司,即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冀中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
二、河北证监局对3家单位的处罚结果。
1、冀中集团,
处以50万元罚款。
2、冀中能源,
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华北制药,
对华北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时任刘文富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会计师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总经理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河北证监局对3家单位处罚的原因分析。
关于处罚原因,公告已讲,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两家上市公司增加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从处罚结果上看,对股东冀中集团,只是对法人单位进行了处罚,并没有处罚责任人;而对于上市公司,不仅处罚了法人单位,还处罚了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显然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要严于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3章第1节,对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都与严格的规范和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不仅要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而且要约定的“日各类存款余额最高上限”,并且要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冀中能源和华北制药两个上市公司的问题在于:不顾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单纯的听从控股股东冀中集团的行政命令或指示,明知违法违规,却依然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了超额存款,并涉嫌按照控股股东的指示未予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公司执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指令看上去没错,但上市公司毕竟是公众公司, 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监管与法律的约束,公司管理层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必须有职业操守和行为底线,所以这也是证监局处罚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根本原因。
说明:题图照片为冀中能源邢台某矿,选自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