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15:00至2017年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卫士通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成刚。
6、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名,代表股份数为209,641,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9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为17,391,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为208,46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9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4名,代表股份数为1,176,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41,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3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41,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39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41,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浒、赵志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