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16年年末公司总股本2,986,218,6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0.585 元(含税),合计 174,693,788.22 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904,354,319.91 元转入下一年度。
2、自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86,218,6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85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265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8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17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85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6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利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不存在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衍生品种、股权激励等价格调整的情况。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4层
咨询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28-85913967
传真电话: 028-85007805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