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和2016年11月5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李本文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1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5楼二号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7人,代表股份1,268,846,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90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6人,代表股份1,258,628,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479%。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1人,代表股份10,217,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22%。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739,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0,217,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22%。
(五)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13,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1%;反对1,433,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928%;反对1,433,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72%;弃权0股。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A+H)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金林、李小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